台湾三井不动产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资料运用声明
台湾三井不动产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为向顾客提供商品及服务、就本公司提供之各项商品及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消费习惯分析、营销活动,以及本公司、海内外关系企业及合作厂商提供商品及服务予顾客所涉相关信息等事宜,对于顾客的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利用与国际传输,悉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为确保您的权益,请您详阅下列事项:
一、 搜集之目的:
参照法务部「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之分类,本公司搜集个人资料之目的例示如下:
营销(包含金控共同营销业务)(040)、信用卡.现金卡.转账卡或电子票证业务(067)、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069)、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090)、场所进出安全管理(116) 、会计与相关服务(129)、资(通)讯与数据库管理(136)、广告或商业行为管理(152)、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157) 其他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181)、其他咨询与顾问服务(182)
二、 搜集之个人资料类别:
参照法务部「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之分类,本公司搜集个人资料之类别例示如下:
辨识个人者(C001,包括姓名、住址、住家电话号码、移动电话、通讯及户籍地址、相片、电子邮递地址、提供网络身分认证或申办查询服务之纪录及其他任何可辨识数据本人者等)、辨识财务者(C002)、政府资料中之辨识者(C003)、个人描述(C011)、家庭情形(C021)、休闲活动及兴趣(C035)、生活格调(C036)、职业(C038)、资格或技术(C052)、收入、所得、资产与投资(C081)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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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间:前言及第一条所列目的存续期间及依相关法令规定之保存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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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区:中华民国、日本及其他本公司海内外关系企业所在地、本公司为遂行第一条所列目的所需之业务往来对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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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象:基于前文及第一条所列之目的,有必要知悉顾客个人资料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三井不动产株式会社、海内外关系企业、及向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或其他服务、或为本公司处理事务或有业务合作或业务往来关系之合作厂商、中华民国及因本公司从事 商业活动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管辖权国家之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单位或本公司依相关法令应向其提供个人资料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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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方式:以计算机等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 顾客得就本公司保有之顾客个人资料行使下列权利,但本公司得酌收行政作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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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询或请求阅览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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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请求制给个人资料之复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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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请求补充或更正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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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请求停止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或请求删除。
五、 顾客若不提供个人资料所致权益之影响
顾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但顾客若拒绝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将可能影响本公司无法提供顾客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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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43541台中市梧栖区台湾大道十段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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